繳費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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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徵收標準及學生資料名冊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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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雜費金額根據教育部標準核定向上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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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製繳費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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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郵寄或轉發學生或上網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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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繳入淡水一信學雜費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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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計室負責核對淡水一信收訖之收款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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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對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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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開具收入傳票並附明細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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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期間學雜費收取依據: 依教育部102年9月30日台教技(四)字第1020140862號函說明三重申: 「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為限」;至於其 他收費部份,除有住宿者收取住宿費外,餘以不額外徵收其他費用為原則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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