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時。間

公。告。主。題

 


 

103.09.26

依健保署公告:1039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請各單位自即日起『領據』改用新版格式。請至『表單下載』-->『核銷表格』區下載使用。

103.07.01

103學年度第1學期繳費單已於期末考前發放,如有未領到或事後遺失、變更者,請自行登入
「學生入口網」右下方之『學雜費列印系統』補印。

 

102.10.11

教育部10285日公布修正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102.02.22

公布本校繁星計畫入學學生學雜費收費辦法-詳附件

102.01.24

公告--所得類別暨二代健保個人補充保費一覽表-詳附件

101.12.21

1011030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00179號令訂定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之所得】單次給付達5,000元以上應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請各單位10211日起領據改用新版格式。請至『表單下載』-->『核銷表格』區下載使用。

100.10.25

100年度教育部獎補助款(經常門及資本門)執行期間即將結束,為依限辦理經費支用及依辦理完成核銷作業,請各有關人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核銷說明】<--請點入參閱。

100.04.30

公布新版各項活動預借申請單-(預借申請人請加註職銜並親簽,預借5,000元以下者,請至出納組辦理借支。)請至『表單下載』-->『核銷表格』區下載使用。

100.04.30

『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規定:
1.
獎、補助款單據須為載明品名單價與總價之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者,需列有免用證明)。
2.
各校在整理憑證時,應將相關項目單據集中,並註明各項目購置總金額。所附單據數量為一套或
  
一批者,應列有詳細明細表(廠商出具);至品名中、英文名稱均須註明清楚,不可只列代號。

100.04.30

公布新版各項活動預借申請單-(預借申請人請加註職銜並親簽,預借5,000元以下者,請至出納組辦理借支。)請至『表單下載』-->『核銷表格』區下載使用。

100.04.05

依教育部臺高通字第1000008014函,提供「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提供校內各單位及教師參考使用。

99.09.21

行政院99225日,修正發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請至相關法規之校外法規查詢,適用於政府補助之計畫案。

99.03.17

教育部99112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請至相關法規之校外法規 查詢,適用於99112日後申請之計畫案。

99.01.21

電話語音及網路信用卡繳費說明:
一、電話語音操作:
1.
撥打電話02-27608818
2.
輸入學校代碼(10)
  
日間部:8814601002,進修推廣部:8814600972
3.
輸入學生繳款帳號:請參照【繳費單】銷帳帳號
4.
輸入信用卡卡號
5.
輸入信用卡有效年月(4)
   --->
授權成功,靜待語音播報6位數授權碼。
  
請詳細聽取各項語音撥報,並確認資料是否正確。
  
操作說明在此下載-->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在職專班

二、網路操作:
1.
請連結網址:https://www.27608818.com/tuipaymt/index.jsp
2.
選擇左方『繳學雜費』按鈕,依網頁指示輸入學校代碼及學生繳款帳號

99.01.21

98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申辦程序已變更,請各位同學洽詢生活輔導組或參閱學校首頁公告,請注意,E化使用費為不可申貸項目,每位學生皆應列印繳費單並且繳費
請於寄件後約5~7天,上網連結學校首頁右上方之「學生入口網」→登入後→於個人資訊內右下方之相關連結 中,點選「學雜費繳費單列印系統」→下載繳費單後,列印新的繳 費單→請持新的繳費單前往淡水一信或各地郵局繳費。

98.09.18

公布新版各項活動預借申請單-(預借申請人請加註職銜,預借5,000元以下者,請至出納組辦理借支。)請至『表單下載』-->『核銷表格』區下載使用。

98.09.16

各位同學如需繳費收據,請於繳費後3天,登錄學生入口網,個人資訊頁面中之『相關連結』群組之繳費單列印系統,自行下載列印。

98.03.17

教育部98316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請至相關法規之校外法規查詢,適用於98316日後申請之計畫案。

98.01.07

因聖公樓拆除,會計室將於980116日起搬遷至圖資大樓閱覽室,如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97.06.05

97.4.29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057496號函發文給私校協進會-學校應於學雜費及教職員工退撫基金費合計總額不變之原則下,將退撫基金併於學雜費中收取。並自97學年度起實施

97.01.04

本校預算委員會設置辦法,已於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請至校內法規中查詢。

96.11.12

轉貼行政院主計處通知,各機關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應依循之原則(請至相關法規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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