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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2.108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3.107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4.106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5.105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6.104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捐贈受理情形一覽表

    特種基金明細

˙7.103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8.102學年度
    捐贈芳名錄

    特種基金明細

 

 

獎學金及捐贈明細

捐款之抵稅規定

 

捐款私校(現行)抵稅規定

捐款慈善機構
(現行)抵稅規定

透過教育部興學基金

直接捐款給學校

指定受贈學校

不指定受贈學校

個人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營利事業

不超過所得額 25%

全數列為費用

不超過所得額10%

不超過所得額 10%

國內捐款/個人捐贈
1.
直接捐給聖約翰科技大學,綜合所得額20%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2.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給聖約翰科技大學,綜合所得額50%以內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國內捐款/營利所得捐贈
1.
直接捐給聖約翰科技大學,營利所得額10%以內可作為當期費用。
2.
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給聖約翰科技大學,營利所得額25%以內可作為 當期費用。

故捐款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給聖約翰科技大學抵稅額較高;如直接捐給聖約翰科技大學則抵稅額與透過教會是一樣的

相關法令,如下:

私立學校法
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 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 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 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 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79 條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二)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

      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上述

      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
    
(包括第一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但不包括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
      
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七目之捐贈)

      ───────────────────────────────── ×10

                         1 10

 

 

(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
     
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
     
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 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
     
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
     
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二目規定
     
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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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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